未来5年,环保系统将迎来一轮“设备采购潮”
2024-11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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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时隔四年,生态环境执法装备标准又升级了。
 
  日前,生态环境部印发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(2024年版)》(环办执法〔2024〕27号)(下称《指导标准》),对生态环境执法装备标准提出新的要求。相比2020年的版本,新的《指导标准》增配了新领域执法装备,优化了装备配备类别和装备配备数量,还新增了装备技术参数。并提出,对于常用执法装备,可以采取自行采购的方式配备,满足执法基本需求。
 
  在新标准的要求下,全国生态环保系统或将迎来一轮新的“设备采购潮”,释放大量的市场需求。
 
  1 有了新《指导标准》,申请资金时就有依据了
 
  工欲善其事,必先利其器。
 
  过去,生态环境执法装备数量不足、技术落后,曾经是基层执法队伍的一大痛点,严重阻碍了生态环境执法效率的提升。正因为如此,2020年,生态环境部印发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(2020年版)》,第一次对生态环境执法装备的标准化、规范化提出要求。不过,时间仅仅过去4年,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,以及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职责的调整,这一标准中就已经有部分不太适应实际执法需求了。
 
  例如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明确了涉噪声环境执法应配备相关装备固定证据。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也明确了无人机的划分标准和性能要求,需按其划分标准更新规定。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及技术导则明确要求使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(FID)、热电风速仪等装备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。
 
  这些新要求,都意味着我们亟需对原《指导标准》进行修订,才能满足新法律标准的相关规定,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。
 
  具体来讲,新的《指导标准》都有什么变化?主要分为4个方面:
 
  1、增配新领域执法装备
 
  本着适度前瞻的原则,本次修订将“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监管设备”和“碳排放执法检查煤样采集化验相关设备”共2类8项新领域执法装备纳入选配装备。同时,还将“便携式土壤重金属检测仪”“移动源执法监测设备”“便携式X、γ剂量率仪”“便携式卫星电话”等由选配调至标配。
 
  2、优化装备配备类别
 
  将标配装备由以前的五个类别,优化为单人基本装备、单组执法装备、现场取证装备、现场文书制作装备、执法保障装备、日常办公装备六个类别。其中,单人基本装备借鉴公安部门单警“八大件”配备模式,以1人为配备单元;单组执法装备、现场文书制作装备以“组”为配备单元,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上述装备,可满足主要执法需要。
 
  3、优化装备配备数量
 
  调减县级配备数量,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,县级成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,可由市级统筹管理。因此,由原来的省、市、县三级配备数量逐级递增模式,调整成市级配备数量最多模式。同时,对部分装备省级和市级配备数量按照行业和职能进行优化,县级配备数量根据需求确定。
 
  4、新增装备技术参数
 
  细化装备功能参数。对标配装备基本功能参数、主要性能指标和参考使用年限进行规定,强化标准可操作性。明确装备适用行业。对使用场景较为单一的装备新增适用行业表述,如将PID、FID、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等适用行业明确为“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(单位/个人)”。
 
  总的来讲,新《指导标准》标配装备由28项调整为34项,选配装备由29项调整为40项,在各方面都有非常大的变化。此外,在配备模式上,《指导标准》要求对于常用执法装备,可以采取自行采购的方式配备,满足执法基本需求。
 
  而在资金保障上,《指导标准》还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与财政等部门沟通,积极申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,充分保障执法装备配备、正常维护使用和耗材增补经费。
 
  一位中西部地区的基层环保执法人员表示,中西部地区面临比较大的经济压力,申请资金购买装备并非易事。“有了新《指导标准》,申请资金时就有依据了。”
 
  2 便携式装备成为“标配”,释放第三方服务商机
 
  正因为如此,所以有观点认为,新的《指导标准》或将推动全国生态环保系统,迎来新的一轮“设备采购潮”。那么具体来讲,这轮“设备采购潮”可能会在哪些领域爆发呢?
 
  首先是一些新要求、新设备。
 
  比如,《指导标准》把“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监管设备”和“碳排放执法检查煤样采集化验相关设备”共2类8项新领域执法装备纳入了选配装备。这些都属于新领域、新任务,虽然目前可能使用率不高,但以后有可能应用越来越广泛,体现了适度的前瞻性。
 
  同时,“便携式土壤重金属检测仪”“移动源执法监测设备”“便携式X、γ剂量率仪”“便携式卫星电话”等则由选配调至标配。以“便携式卫星电话”为例,在自然保护地督查、水源地督查等野外、偏僻地区,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手机信号不好、联系不上的情况,这样一来就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。
 
  当然,这些新设备的采购也要“根据需求确定”,如“便携式X、γ剂量率仪”,要求是在有核与辐射安全相关执法职能且所辖区域有核与辐射行业(企业)的地方配备。而PID、FID、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等,适用行业则明确为“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(单位/个人)”。
 
  其次,便携式装备成为“标配”。
 
  上面提过,新《指导标准》把“便携式土壤重金属检测仪”“移动源执法监测设备”“便携式X、γ剂量率仪”“便携式卫星电话”等都由选配调至标配了。这些调至标配的装备,大多都是“便携式”的。而这也体现出基层执法的新趋势。比如,现在执法时,第三方检测人员往往要跟着执法人员检查,这就是一笔不小的费用,但监测出来的结果却大部分都是达标的。
 
  有了便携式装备后,执法人员可以自己先进行初步检测,然后针对问题点位再邀请第三方人员进行复检,这就能极大地节省人力、物力、财力。
 
  再比如,在危废类案件的查办中,都需要对危废进行鉴定,然后公安机关才能介入。但此类鉴定时间比较长,鉴定期间可能存在证据灭失的风险。有了便携式土壤重金属检测仪,就可以进行初筛,然后根据初筛结果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了。
 
  第三,推动设备淘汰更新。
 
  新《指导标准》中,增加了对于“参考使用年限”的规定,大多数装备的使用年限是8年以内,使用频率较高的,可适当缩短使用年限。比如,关于执法执勤专用车,参考使用年限就是“8年,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,可以申请调换。”过去,有的执法装备可能已经工作了十年以上。有了新的《指导标准》,就可以作为申请调换的有力依据。
 
  最后,释放第三方服务的商机。
 
  《指导标准》规定,对于使用频率低、操作专业性强、耗材使用量大的执法装备,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配备,避免造成执法装备闲置浪费。以探地雷达为例,这种设备主要应用于地下管线探测,可以辅助执法人员发现暗管偷排等违法行为。但价格很贵,动辄万元,同时技术要求很高,很多人都不会用,而且后期维护保养也是一笔不菲的费用。
 
  但与此同时,这款设备的使用频率却并不高。
 
  按照新的《指导标准》,类似探地雷达这样的设备,完全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,购买合同也可以作为装备配备的依据。
 
  3 细化装备功能参数,不容易被卖家“忽悠”了
 
  值得注意的是,新的《指导标准》,也使得业主不容易被卖家“忽悠”了。
 
  《指导标准》细化了装备功能参数,对标配装备基本功能参数、主要性能指标进行了规定,强化了标准的可操作性。这一改变,也被基层执法人员认为是新《指导标准》最实用的改变之一。
 
  比如一台热成像仪,有七八千元的,也有标价十几万元的,到底买哪种?之前的标准没有性能指标,对于基层的执法人员来说,如果不是行家,很容易被销售商家“忽悠”,导致设备买回来不好用,甚至不能用。新《指导标准》实施后,热成像仪功能参数一栏将会注明:将不可见红外能量转变为可见的热图像,能实时显示被测目标表面温度及背景环境温度。能进行温度分析、背景补偿、温度修正、温度报警等。能同时保存红外和可见光影像。
 
  这样一来,无论价格高低,只要能够达到这样的功能参数,就能满足执法工作的需求了。
 
  此外,新《指导标准》还规定,由原来的省、市、县三级配备数量逐级递增模式,调整成市级配备数量最多模式。这是因为,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,县级成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,可由市级统筹管理。但原来的省、市、县三级配备数量呈逐级递增模式,且作为固定资产不可随意调配。这样一来,随着省内异地执法频率的增加,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,就是去异地执法时“没有装备可用”,如果申请对方援助,则会影响异地执法的效果。
 
  未来,调减县级配备数量,市级配备数量调整为最多之后,就有可能改善这一局面。
 
  例如,上海市执法总队就由市级机构(执法总队)牵头,利用全市统一的移动执法系统,搭建全市执法装备统筹调度管理模块。全市各执法机构执法装备种类、数量、性能、状态、使用能力等全部上网,使全市所有执法人员均能查阅。如本机构执法装备不能满足需要,可直接发起申调流程,装备所有部门审核后,可以调配使用。
 
  在这样的配备思路下,装备不再是单一的游离状态,而是处在科学合理的统筹组合中,实现了“1+1>2”的效果,执法装备使用率大大提升。
 
  总的来说,新《指导标准》对于生态环境执法装备提出了许多新要求,也将极大地改变生态环境执法装备的现状。在实施方面,新《指导标准》要求在3-5年内完成执法装备的全面配备工作,给了一定的“缓冲期”。
 
  这意味着,未来全国各地在落实新《指导标准》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的“时间差”。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会率先行动起来,推动执法装备配备到位。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会慢一些,用3-5年时间逐步落实到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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